廉江市实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
发布时间:2016年04月14日    访问:

第一章 总则

    第一条  为了加强学校管理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维护学校教学秩序,严肃学校纪律,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,增强法制观念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,根据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和《中学生守则》以及《广东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
 第二条  对违纪学生的处分,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相关手续。学校对违纪学生,坚持教育为主、处分为辅的原则,对受处分的学生,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其谈心,要热情帮助,不应歧视。帮助其改正缺点、错误,不应歧视,到期撤销处分的要及时撤消处分。

 第三条  对扰乱社会秩序、妨害公共安全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破坏公共财产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或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者,送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 第四条  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在班会上认真检讨,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。

 1、一周之内累计迟到3次,无故旷课2节。

 2、动作拖沓,经常(3次以上)不按时交作业。

 3、故意破坏环境(如随地抛弃杂物、在墙壁或黑板上乱涂乱画、恶意撕布告、改通知等)。

 4、扰乱他人学习、工作、休息或扰乱课堂、自习纪律。

 5、无故不参与跑操、做操、升旗、集会,或者在集会时起哄、吹口哨、吵闹喧哗。

 6、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和在教学区、生活区等非运动场所玩球且不听劝阻。

 7、在宿舍大声聊天、唱歌、喊叫、打闹影响他人休息。

 8、烫发、染发、化妆、佩戴首饰、穿高跟鞋、穿奇装异服。

 9、校园内不按照要求穿着校服,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。

 10、在校园内饲养鸟、鼠、猫、狗及各类昆虫等宠物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二章    违纪处分种类

第五条  学生违反校纪校规,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、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、悔改表现,给予批评教育和下列七项处分中的一项。

  1、警告;      2、严重警告;    3、记过;    4、记大过;  

  5、留校察看;  6、勒令退学;    7、开除学籍。

    第三章    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

    第六条  严禁翻墙越院。

    对翻墙越院的学生,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    第七条  严禁抽烟、喝酒。

1、校内抽烟、喝酒,一经查实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凡有两次违反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2、校园内贩卖香烟、垃圾食品等违禁物品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3、凡因抽烟、喝酒对其自身身体造成不良后果的,责任由其本人负责。

    第八条  严禁擅自到校外游泳。

在校期间擅自到校外游泳者,一经发现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    第九条  严禁校内使用手机、mp3、mp4、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。

    1、学生带手机、mp3、mp4、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进入学校,第一次发现收缴后由学生处代其保管,并予以记过处分;

 2、学生无视校规,第二次带手机、mp3、mp4、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进入学校被收缴的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第三次带手机、mp3、mp4、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进入学校被收缴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    3、所收缴的手机等电子产品在学生毕业或退学、转学时由家长来校领取。

    第十条  携带危险品、易燃易爆品(含打火机)、管制刀具等进入校园,在校园内燃放烟花、爆竹的学生,给予记过处分。
    第十一条   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,给予警告处分;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已被处以两次记过处分的,给予记大过处分;已被记大过处分者,在处分期间若违反任何一条管理规定,均按留校察看处分;留校察看处分期间,若违反学校任何一条管理规定,均按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 第十二条  煽动或带头闹事,扰乱正常教学秩序,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且尚不够成犯罪的,将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;
    1、情节较轻,经教育尚能认错并改正者,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    2、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仍不能正确认识错误、态度不端正、坚持不改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第十三条  偷窃、诈骗私人财物者,除追回赃物或赔偿外,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:

 1、初次作案者,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,给予记过处分;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,100元以下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     2、对于重犯者,不论作案价值大小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四条  对打架斗殴、寻衅闹事者,除按有关规定负担一切经济赔偿外,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。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1、策划者。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2、参与者。

①凡动手打人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致他人伤势较轻者,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;致他人伤势较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②打架事件已终止,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③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挑起事端,促使事态扩大者,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3、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。

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

②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五条  以打扑克牌、玩色子等方式,用现金、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赌博者或组织赌博者(含网络赌博),给予以下处分。

1、初次参与者,且情节较轻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。

2、再次参与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3、组织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4、容留赌博者与组织者同等处分。

第十六条   阅读、观看、复印、传播反动书刊或淫秽物品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处分。

第十七条  在校期间,男、女同学谈恋爱或不正当交往并在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的,一经发现,给予记大过处分,经教育仍不改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 第十八条  身上有纹身(含贴纹身纸)图案的。严重影响校容,破坏学校形象者,视其情节轻重或悔改程度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    第十九条  不请假外出、旷课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:

1、在校期间突然玩失踪(不请假累积一节课以上两节课以下),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重犯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。

2、不请假外出一天或一学期累计旷课7节以下(旷课1天,计7节,以下同)给予警告处分。

3、不请假外出或一学期总计旷课14—50学时者,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4、不请假外出7天以上或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5、无特殊情况未履行续假手续或超假者,以旷课论处。

6、迟到3次,按旷课1节计算。

第二十条  有意损坏公物者,除按价赔偿外,将给予下列处分:

1、在桌椅、门窗等公共设施上乱画、乱刻、乱踢脚印,造成不良影响者;或损坏公物价值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2、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,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3、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上,且态度恶劣,后果严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参加校外活动时扰乱公共秩序,言行有损学校声誉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  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对考试作弊者,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涂改或伪造证件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,由当事人负责。

第二十五条  不听从老师、治安人员的指挥、管理,蛮横闯岗、顶撞或阻碍老师或学生干部开展工作,情节严重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侮辱、殴打教职员工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。

    第二十六条   故意在同学中宣扬有不利于学习、管理等负面思想言论,经查证属实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 第二十七条  凡受到处分者,给予以下附加处罚:
    1、原属免费班的学生,处分期间只能享受公办班的学生待遇。      

    2、在处分执行期间,不得评为“三好学生”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等荣誉称号(学科竞赛除外),取消其相关奖学金、助学金。

    3、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,均应通知学生家长,并记入该生学籍档案。

第二十八条  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他人带来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,除给予纪律处分外,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。

第二十九条 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,可参照本条例相关的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
                   第四章 处分审批程序与申诉程序

第三十条  违纪事件发生后,班主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,责令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,学部政教处应在一周内查清事实并作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,情况特殊的延期一周。

第三十一条  对学生的处分材料,要准确、齐全,其中应包括:

     1、违纪者本人对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和检讨书;

  2、事实经过的旁证材料;        3、相关的调查材料;

  4、学部政教处意见;            5、处分决定。

  第三十二条   对学生的纪律处分,由学部政教处整理材料,提供平时鉴定及处理意见,报学生处审核,经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。

  第三十三条   处分决定必须发文并在全校公布,并告知违纪学生本人、家长、各学部领导和班主任。

  第三十四条   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在接受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向学校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,由学生处负责受理。

学生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处提交复查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。

 第三十五条  学生在接受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第五章    附则

   第三十六条   凡受处分的学生,除开除学籍者外,有显著进步的,按审批权限,可以撤销处分。

 1、撤销处分程序:学生本人申请,班主任签署意见,学部上报学生处审批。

 2、撤销处分期限: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3个月以上;记过、记大过处分6个月以上;留校察看处分1年以上。

 第三十七条  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 第三十八条  本条例从公布之日(2015年4月20日)起执行,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,以本条例为准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